新政办发〔2026〕1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高新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新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等,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各项目责任单位申报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县直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职责。
各乡镇(街道、场、区,以下简称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明确本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并确定专门的信息统计联络员。
第五条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经费,在每年项目谋划完成后,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前期工作经费列出计划,报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汇总,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县财政列入各相关单位年度预算计划,据实予以保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确定和公布当年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第七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专项规划方向,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且年度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一)产业发展类: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先进陶瓷、现代文印“双引擎”和文化旅游、新材料、新能源、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优势项目及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涵盖传统基础设施(如交通、能源、水利等)、新型基础设施(如5G、人工智能等)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如农田水利、生活等)等项目。
(三)社会民生类: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主要涵盖教育、医疗、住房、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项目。
(四)生态环保类: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主要涵盖保护、修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五)经各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已立项审批核准明确的代建项目)。
(六)确定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但在当年度内没有竣工投产的在建项目。
第八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县重点项目,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每年10月31日前向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申报下年度的县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或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备案)情况;
(五)前期工作深度满足申报年度内开工建设条件。
县重点项目事务中心根据各项目责任单位申报项目,按程序标准筛选并进行初步论证,择优确定纳入管理的重点项目,并建立重点项目库;同时,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计划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下达,须严格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政策或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每年6月30日前由项目责任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及理由,提出退出或增补调整报告,经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初审、县发改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原则上集中变更调整重点项目1年1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调度、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制。
(一)实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每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按“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班人员责任。
1.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3.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参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二)县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三)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领域主要包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生态环境治理、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及其他非营利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经发改部门批文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严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日常管理工作由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承担。
(四)实行信息统计报送制。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统计联络员,负责与县发改局、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和县统计局日常工作对接。各责任单位在新化县重点项目云管理平台上填报完整的项目基本信息,每月定期报送形象进度并及时对倒排工期事项进行销号管理,同时确保项目及时入统,并及时在国家统计平台上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开展施工,不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形成相关周期报表汇报相关领导。
(四)全过程参与需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等关键事项的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违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巡查、督查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服务、推进工作,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督查考评制
(一)县发改局、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将业绩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按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要求,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实行代建的,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需审核备案,代建单位评标时使用单位代表与专家评委物理分离。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代建主管部门的监管评价,代建单位不直接参加后续评标,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程序开展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为推动县重点建设项目提速、提质、提效,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对纳入重点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时落实要素保障。
(一)实行“信息化管理”机制。全面实行县重点建设项目“云平台管理”,落实“三班三员”“红黄绿灯”管理、推行电子工单机制,进一步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实行“分组推进”制。按照分组负责原则,根据分管副县长的工作职责,分为工业交通组、城建生环林业组、商贸文旅组、国企能源组、卫生教育组、水利农业组、政法综合组、社会事业组等八大项目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统筹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推进。各组具体责任:审核组内重点项目的实施计划,加强对组内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组内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三)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联系”制。在不影响原有分工体制下,原则上,对省、市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安排县级领导挂点联系,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工建设、环境优化、竣工投产等一系列过程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具体责任:跟踪落实各项决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建设进度。
(四)实行“会商研判闭环管理”制。全面落实会商协调制度,及时会商,县级领导定期调度,合力破解项目用地、资金、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难题,对会商问题进行交办,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直至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优化前期审批服务。县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消防、文物、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相关手续。
(一)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容缺办理机制。对符合容缺办理预审条件的审批服务项目,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主件材料到位、其他条件和申报资料欠缺情况下,县直相关部门先行提供行政审批预审服务,待审批业主单位在承诺时间内补齐材料后,再依法受理,并发放相关审批文件。审批时,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业主单位可容缺的申报材料,指导申请业主单位填写《容缺预审承诺书》,要求申请业主单位在规定时间补齐材料,并说明逾期后果。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业主单位承担。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县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优质产业项目、民生项目等用地需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预留部分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并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县林业局应当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三)县重点建设项目属地乡镇应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地。
(四)县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政府出资的,县财政局在保障“三保”的前提下,应依法依规安排和拨付资金;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支持申报上级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
(五)县交通、电力、给排水、供气、消防、电信等部门应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六)项目所在地乡镇应做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阻工闹事行为。
(七)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给予政策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罚款和摊派。凡经确定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型项目除外),本级行政(含基金)、事业、服务性收费(不含中介机构)分别按《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函〔2021〕57号)文件执行(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项目责任单位办理报建手续时,县数据局综合受理窗口凭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核实其重点项目真实性,再分发给涉及收费部门窗口首席代表,直接按上述文件明确调整的收费标准执收。坚决杜绝出现项目责任单位“多头跑、重复跑”现象。
第十六条 为推进重点建设项目早开工、早建设,经“容缺办理”程序办理了前期审批手续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法人)应按容缺办理机制及时补齐相关资料,便于办件窗口人员对办件的存档。相关办件窗口的工作人员应提醒(催促)项目(企业)负责人(或法人)及时补齐相关手续资料。开工逾6个月仍未按《容缺预审承诺书》补齐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要自行停工,待补齐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参照《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期间,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负责具体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县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