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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01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高新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县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经清理评估,现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的通告》(新政通〔2020〕1号)

(二)《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整治的通告》(新政通〔2020〕6号)

(三)《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鼓励投资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4号)

二、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3号),有效期自2024年9月20日起重新计算。

(二)《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9〕6号),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5日起重新计算。

(三)《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9号),有效期自2024年12月26日起重新计算。

(四)《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号),有效期自2024年4月18日起重新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